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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5日-2024年6月9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海淀区
存在三防设施缺失,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食品未按要求贮存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落实不到位、“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冰箱存在生熟混放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未设置挡鼠板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食品未按要求贮存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佩戴工作帽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北清路安河家园九里12号楼2层9-12-2-201-01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中心区A地块经济适用房A5地块配套公建二1层(102)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按规定洗净、消毒,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B2-5层新中关购物中心B129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食品未按要求贮存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定期维护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食品贮存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01层(-1)-101b1-22-2号
存在冰箱未达到保证食品安全所需温度、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宝路10号院商服楼一层A-010莲宝路10号院商服楼一层A-010
存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垃圾桶垃圾溢出、“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超范围销售凉菜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下水道篦子破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立案查处。
存在超范围经营,面向社会人群提供热食类制售、冷食类制售餐饮服务的问题,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立案查处。
存在变更粗加工水池和冷食类专间布局,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变更冷食类专间布局,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食品未按要求贮存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食品未按要求贮存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存在食品未按要求贮存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近期,海淀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警方打击一起在餐厅投放蟑螂索取高额赔偿的行为。
今年4月,“消费者”苏某到某烤鱼店独自就餐后称吃到蟑螂(熟制)向餐厅索要1000元赔偿。经协商,餐厅向该客户赔偿500元,并予以免单,获取赔偿后苏某将店长微信删除。执法人员了解到该情况后发现,苏某已在短期内以同样方式向全市多家餐厅投放蟑螂进行索赔。据另一家烤鱼店反映,苏某在店内就餐吃出蟑螂要求索赔后,店长调取监控发现苏某在翻阅菜单时有疑似放置蟑螂的动作,一听到店长要报警,苏某便立刻付钱离开。
针对苏某涉嫌恶意索赔的行为,经多方会商,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将线索移送至海淀警方,苏某被公安部门抓获后对其敲诈勒索行为供认不讳。据苏某交代,“吃”出来的蟑螂其实是他在家中收集后自行烹制的,由他带入餐厅进行投放,之后向商家索要赔偿。目前,警方已核实出苏某实施的多起敲诈勒索事实,并依法对苏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是海淀区市场监管局通过行刑衔接抓捕的第四起恶意职业索赔的案例。去年7月以来,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接诉即办大数据分析,行刑衔接成功打击三起恶意索赔敲诈勒索案,抓捕了在外卖中添加头发和虫子的员某某和孙某某,以及在餐厅饭菜中添加面包虫的姚某。
随着消费市场的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然而,维权维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非“碰瓷”索赔的工具,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保护,一些“顾客”以取得免单或索赔为目的故意投放异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发展和营商环境建设。
国务院于2024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要求,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月17日,北京市政府印发的《2024年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也明确提出要加强治理恶意职业索赔。
一直以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始终把强化行风建设作为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路径,把夯实行风建设作为提升市场监管服务水平的有力保证,积极优化辖区营商环境,建立完善三个机制:一是优化大数据分析机制,定期对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梳理分析,重点关注短期内异常大量投诉问题;二是搭建协同治理机制,与平台企业畅通信息通报渠道,及时发现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线索,推动辖区网络市场生态健康有序发展;三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精准对接企业诉求,指导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并主动提升维权意识,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三个机制,积极与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定期会商,形成合力严厉打击涉嫌敲诈勒索的不良行为。
接诉即办是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有效途径,而非非法牟利的渠道,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通过职业索赔治理“小切口”,实现优化营商环境“大主题”,推动解决深层次监管难题,不断为构建高品质海淀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同时,也提醒广大食品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如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疑似恶意索赔的行为,要及时依法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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